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
(一)流程示意图
1.从深圳市外党组织办理转入深圳市手续
2.从深圳市办理转往省内其他党组织手续
3.从深圳市办理转往省外其他党组织手续
(二)注意事项
1.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根据被介绍人的实际情况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要用大写字注明党费交至月份。
2.从广东省内其他党组织转入深圳市的,在广东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线上接转即可,无需开具纸质介绍信。从广东省外党组织转入深圳市,可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接转,也可通过开具纸质介绍信接转。
3.介绍信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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